美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美国的汽车尾气排放法规分联邦政府的法规和加利福利亚州的法规。其各个阶段的排放法规对污染物的限制要求和欧洲标准大致类似。
美国的汽车尾气排放法规中,汽车尾气排放标准EPA 1998是1998年实施的,EPA 2004是2004年实施的,EPA 2007是2007年实施的,EPA 2010是2010年实施的。
日本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日本的汽车尾气排放法规比较特殊,是由不同的法令和法律组合而成的。1966年日本运输省进行的限制一氧化碳CO排放的行政指导。之后,日本于1968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止法》,其中除了一氧化碳,还规定了碳化氢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的限量。
为更好减轻大气污染,东京于2003年推出了日本首部专门对PM2.5及其以下颗粒物的法令,甚至严于欧美正在执行的标准。2006年4月1日,日本开始施行《关于特定特殊机动车尾气规制的法律》该法是日本史上首部对非道路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规制的法律。之后日本政府又于2009年9月日本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PM2.5的指标,其标准与美国相同。
日本汽车尾气排放的治理随着排放标准法规的不断实施完善,已经进入法制规范时期,其大气污染问题得到明显有效解决,值得中国借鉴。
欧洲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欧洲汽车废气排放标准是欧盟国家为限制汽车废气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共同采用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
欧洲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汽车废气排放法规和欧盟的汽车废气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实现的。在欧洲,汽车尾气排放的标准一般每四年加严一次。在1992年实行了欧一标准,从1996年开始实行了欧二标准;从2000年开始,实行了欧三标准;从2005年开始,实行了欧四标准;从2009年开始,实行欧五标准;从2014年开始,实行欧六标准。
相对于美国和日本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来说,欧洲测试要求比较宽泛,因此,欧洲标准也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废气排放体系。
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汽车排放的国标与欧标不一样。国标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的国家标准。欧标是欧共体国家成员通行的标准。欧标略高于国标。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法规起步较晚、水平较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采取了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方案,其具体实施至今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这一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汽车尾气法规从无到有,并逐步走向法制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道路。
第二阶段
在1989年至1993年国家又相继颁布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个限值标准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二个工况法测量方法标准,至此,我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态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
第三阶段
以北京市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拉开了我国新一轮尾气排放法规制订和实施的序曲,从1999年起北京实施DB11/105-1998地方法规,2000年起全国实施GB14961-1999《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实施历史
2004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二排放标准;
2007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三排放标准。
2015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四排放标准。
国三、国四标准是参照欧三、欧四汽车排放标准,国三与国二相比,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国三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国二标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30%,而国四标准则进一步降低60%。为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保证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对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
2018年1月1日,我国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国五同样是一种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国五标准,相当于欧盟的欧五标准,欧盟已经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其对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悬浮粒子等机动车排放物的限制更为严苛。从国Ⅰ提至国Ⅳ,每提高一次标准,单车污染减少30%至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