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开出首张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罚单

北仑首例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超标被处罚

近日,我区某企业收到一张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北仑首家因“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而被处罚的企业。

2021年4月21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对某企业的工程机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堆高机)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该企业的2辆叉车的尾气排放光吸收数、格林曼烟度分别为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66-2018)表1排气烟度Ⅰ类排放限值。2021年4月25日,我局对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对该企业立即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这是北仑首例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超标处罚的案件。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下一步,生态环境分局继续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监管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助力我区空气质量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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